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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配资业务 利扬芯片: 关于“利扬转债”2025年付息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01 21:44    点击次数:78

炒股配资业务 利扬芯片: 关于“利扬转债”2025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88135        证券简称:利扬芯片          公告编号:2025-033 转债代码:118048        转债简称:利扬转债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扬转债”202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1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5 年 7 月 2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5 年 7 月 2 日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 日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5 年 7 月 2 日开始支付自 2024 年 7 月 2 日至 2025 年 7 月 1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规定,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66 号) 同意注册,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20.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 总额人民币 52,000.00 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面利率为第一年 0.2%、第二年 0.4%、第三年 0.8%、第四年 1.5%、第五年 2.0%、 第六年 2.5%。     (二)可转债上市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94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为“利扬 转债”,债券代码为“118048”。   (三)可转债转股日期及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利扬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第一个交易日(2025 年 1 月 8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30 年 7 月 1 日)止(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二、本次付息方案   (一)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利扬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到期归还所有未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二)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利扬转债”付息第一年,计息期 间为 2024 年 7 月 2 日至 2025 年 7 月 1 日。本期可转债的年度票面利率为 0.20% (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20 元(含税)。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 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1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5 年 7 月 2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5 年 7 月 2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7 月 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利扬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 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 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2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16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 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 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 34 号) 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 (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 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 0.2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莫屋新丰东二路 2 号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69-26382738   电子邮箱:ir@leadyo.com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保荐代表人:袁军、易达安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三)可转债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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